交汇点讯 3月2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在全省范围内就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项目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统一试点工作,这意味着人身损害赔偿“同命不同价”在江苏将成历史。
“同命不同价”长期以来一直是人民法院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无法回避的问题,其弊端显而易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生命和身体没有“贵贱”之分。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乡融合进程的加快,人民群众法治意识和平等意识也逐渐加强。人民群众期待司法更加公正高效和权威。特别是在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式上,人民群众对城乡二元结构下按照户籍地标准采取不同计算方式的意见较大,希望统一赔偿标准的呼声越来越高。
2019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授权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在本辖区范围内就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项目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统一试点工作。为此,江苏高院于2019年9月9日发文,授权各地级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赔偿标准。目前,全国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江苏苏州、无锡、常州、徐州、连云港、宿迁、盐城等市先后公布了相应的统一赔偿标准。根据江苏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试点地区的实施情况,江苏统一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的条件已经成熟。
打破城乡赔偿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实施方案》选取了江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指标而非单一的城镇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指标作为计算依据。该指标是对江苏城镇和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加权平均指标,不仅反映江苏人口结构、地区差异和城市化水平。还充分考虑了城镇和农村居民的实际承受能力,体现了江苏城乡融合后居民的整体收入状况。
根据《实施方案》,各级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按照下列方式计算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1)残疾赔偿金:
根据上一年度江苏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工资性收入与经营净收入之和乘以全省平均负担系数的标准,按照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自定残之日起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计算公式为:残疾赔偿金=(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经营净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平均负担系数×劳动力丧失比例×20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死亡赔偿金:
按照上一年度江苏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工资性收入与经营净收入之和乘以全省平均负担系数的标准,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计算公式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经营净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平均负担系数×20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被侵权人有被扶养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再作为单独的赔偿项目,不影响赔偿总额,但需在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中列支,以保护被扶养人的生存权益。列支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被侵权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上一年度江苏省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
计算公式为:每一被扶养人生活费=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劳动力丧失比例×被扶养年数÷共同扶养人数
3.被扶养人系被侵权人近亲属的,除可获得死亡赔偿金中列支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外,仍有权作为近亲属参与剩余部分死亡赔偿金的分配。
4.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人均经营净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额和全省平均负担系数的具体标准,由省法院民一庭每年年初依据省统计局统计的标准下发全省各级法院执行。尚未公布相关标准的,按照已公布的最近年度的标准执行。
江苏高院民一庭相关负责人介绍,从3月20日起,《实施方案》正式适用于全省所有在审案件,包括新受理的一审案件和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实施方案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以及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案件,不适用本实施方案。采取这种方式主要考虑到本次试点是为最高人民法院统一相关赔偿标准作好准备,积累经验,《实施方案》应当尽快的在案件中发挥作用,并在实践中检验施行效果。
注:按照统计分类,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具体由四项收入组成。分别是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其中,
工资性收入 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受雇于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种自由职业、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福利。
经营净收入 指住户或住户成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净收入,是全部经营收入中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净收入。计算公式为:经营净收入=经营收入-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
财产净收入 指住户或住户成员将其所拥有的金融资产、住房等非金融资产和自然资源交由其他机构单位、住户或个人支配而获得的回报并扣除相关的费用之后得到的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包括利息净收入、红利收入、储蓄性保险净收益、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租金净收入、出租房屋净收入、出租其他资产净收入和自有住房折算净租金等。财产净收入不包括转让资产所有权的溢价所得。
转移净收入 指转移性收入与转移性支出的差额。计算公式为:转移净收入=转移性收入-转移性支出。
转移性收入 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住户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住户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养老金或退休金、社会救济和补助、政策性生产补贴、政策性生活补贴、救灾款、经常性捐赠和赔偿、报销医疗费、住户之间的赡养收入,本住户非常住成员寄回带回的收入等。转移性收入不包括住户之间的实物馈赠。
转移性支出 指调查户对国家、单位、住户或个人的经常性或义务性转移支付。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经常性捐赠和赔偿支出以及其他经常转移支出等。
平均负担系数是指每一就业者负担人数(包括就业者本人)。全省平均负担系数=全省全部居民人口数÷全省就业居民人口数(劳动力人口数)。
交汇点记者 顾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