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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多地发布“硬核”通告!
2020/02/05 10:21  现代快报+ZAKER南京  

  不戴口罩就在街头闲逛?疑似感染还在公共场所扎堆?刻意隐瞒湖北地区旅游史?为了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扩散,江苏各地市相继出台一系列态度强硬的 " 硬核 " 通告,有了这些通告规范,你还敢在违法犯罪的边缘试探吗?

  苏州:疫情防控公众必须履行法定义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月 3 日,苏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苏州市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 6 号)》,就苏州市疫情防控工作中公众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通告如下:

  一、在火车站、交通路口、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等场所,应当按规定接受健康检查和主动登记相关信息。对在工作人员询问时不如实告知,或者拒绝执行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治安管理违法行为或者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在疫情防控期间,应当主动配合完成健康申报、健康检查和不少于 14 天的隔离医学观察,并主动如实告知医务人员和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相关情况:

  1. 近两周内,有湖北、浙江温州等疫情重点地区停留、旅行、居住史的;

  2. 近两周内,曾接触过来自湖北、浙江温州等疫情重点地区人员并发热咳嗽的;

  3. 身边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确诊病人,或有多名人员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的;

  4. 其他可疑不适症状的。

  三、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确诊病人或者需要居家或集中医学观察的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

  1. 积极配合疫情防控机构采取的隔离治疗、指定场所医学观察等必要的防控措施,拒不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有关机构强制执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 在流行病学调查或就诊时应当如实告知疫情高发地区旅居史、传染病人接触史等相关情况。故意隐瞒上述情况,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可能触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 在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期间,应当配合疫情防控机构依法提出的防控管理措施。如发生逃离隔离场所或者擅自接触他人等违反防控管理措施的行为,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可能触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4.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采取的疫情预防、控制措施的,可能触犯妨害公务罪。

  扬州: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

  2 月 3 日,扬州市公安局发布《扬州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称,依法严厉打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实施的下列违法犯罪行为: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决定、命令、通告的,或者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而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病人密切接触者或从疫情重点地区到扬人员,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或集中、居家医学观察等措施的。

  三、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人员,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人民政府及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隔离、观察、封控等疫情防控公告后,村(居)、小区、企事业单位等管理人员拒不落实相关防控措施的; 或已被当地疾控部门确诊为病例以及与病例有密切接触的人员,收到指令隔离、居家观察后,违反规定离开隔离地或居住地的。

  五、恶意编造、散布、传播疫情虚假信息的; 或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的; 故意或者过失泄漏国家秘密的。

  六、以销售口罩、防护服、" 特效药 " 等防治防护物资为名实施诈骗的; 或生产、销售伪劣口罩、手套、消毒药水等防治、防护产品的; 或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假药、劣药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哄抬物价、囤货居奇、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或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

  八、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检查点和机场、车站等公共场所实施体温检测、人员核查等防疫措施的; 或在采取防疫、检疫、治疗、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时,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

  九、故意伤害、威胁、侮辱人民警察、医疗救护等工作人员的; 对不听公共场所工作人员劝阻或无视公共场所提示警示,拒不佩戴口罩进入公共场所的。

  十、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常州:所有企事业单位均须摸排直报

  2 月 3 日,常州市人社局发布通告,要求做好全市各类企事业单位返常州职工、返常州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人员信息集中排查直报工作。对所有返常州员工排查情况须通过常州人社网上服务大厅 " 返常职工排查情况填报 " 模块进行动态上报。

  △ 常人社供图

  填报对象:各类企事业单位的返常职工,返常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人员。

  填报内容:返常职工(人员)身份信息、离常后目的地、返常或预计返常时间、在常居住地、联系方式、两周内是否有湖北地区旅行史、是否有与湖北地区人员接触史、是否有与新冠肺炎病例接触史、目前是否有发热等情况。

  填报主体:全市各类企事业单位;返常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人员、返常职工个人。

  实施步骤:各已参保企事业单位(包括春节期间未停工的和已经开工的)严格按照要求,对照排查内容,对本单位所有返常职工全面排查,于 2 月 4 日起登录常州人社网上服务大厅 " 返常职工排查情况填报 " 模块进行情况填报(http://www.czrsj.cn),2 月 6 日前必须完成首次排查情况填报,填报范围为已返常人员或填报时预计 1 周内返常人员信息,用人单位不存在返常职工情况须进行零申报。

  尚未参保的企业单位,按照上述要求,认真填报用人单位返常职工调查表,并加盖公章后报送所在地街道(镇)人社所。

  返常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人员、返常职工可个人登录常州人社 app、我的常州 app" 返常人员直报 " 模块进行填报,仅限进行首次填报,填报范围为已返常人员或填报时预计 1 周内返常人员信息。

  各企事业单位要切实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认真做好返常职工集中排查、信息报送、疫情防控、生活保障等工作,其中集中排查和信息报送工作情况,将列入企事业单位诚信记录,对隐瞒不报、拒不配合的,有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

  返常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人员须主动进行申报,积极鼓励返常职工个人主动进行直报。由于个人隐瞒不报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有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

  泰州:公众疫情防控中,不履行义务将承担法律责任

  2 月 4 日,泰州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发布通告,为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现就我市疫情防控工作中公众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通告如下:

  一、在火车站、交通路口、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等场所,应当按规定接受健康检查和主动登记相关信息。对在工作人员询问时不如实告知,或者拒绝执行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治安管理违法行为或者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在疫情防控期间,应当主动配合完成健康申报、健康检查和不少于 14 天的隔离医学观察,并主动如实告知医务人员和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相关情况:

  1. 近两周内,有湖北、浙江温州等疫情重点地区停留、旅行、居住史的;

  2. 近两周内,曾接触过来自湖北、浙江温州等疫情重点地区人员并发热咳嗽的;

  3. 身边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确诊病人,或有多名人员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的;

  4. 其他可疑不适症状的。

  三、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确诊病人或者需要居家或集中医学观察的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

  1. 积极配合疫情防控机构采取的指定场所医学隔离观察、定点医治等必要措施,拒不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有关机构强制执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 在流行病学调查或就诊时应当如实告知疫情高发地区旅居史、传染病人或疑似病人接触史等相关情况。故意隐瞒上述情况,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可能触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 在医学隔离观察和定点医治期间,应当配合疫情防控机构依法提出的防控管理措施。如发生逃离隔离观察和救治场所或者擅自接触他人等违反防控管理措施的行为,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可能触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4.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采取的疫情预防、控制措施的,可能触犯妨害公务罪。

  四、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自身或怂恿他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一律从严处理,处理结果一律通报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

  连云港海州区:所有单位、村庄、小区封闭管理

  2 月 4 日,连云港市海州人民政府发布 " 硬核 " 通告称,海州区人民政府决定实施 " 防控疫情、群防群治 " 十项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广大市民和来区人员要以高度的责任感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加强个人防护,按照 " 非必要、不出行 " 的原则,最大程度减少探亲访友和到人员密集场所。

  二、全区所有单位、村庄、小区实行封闭式管理,进出人员要主动配合体温检测、登记筛查等工作。外来人员和车辆一律严控,特殊情况由管理人员做好登记备案。

  三、居民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必须及时就诊,并第一时间向村、社区报告。对出现确诊病例的,视情况对小区、村组、住宅楼单元实行封闭式硬隔离。

  四、近 14 天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接触史的市外返回人员,须在 1 小时内主动向居住地村、社区报告;不主动申报、拒绝接受测温、医学观察等防控措施,将依法追究责任。

  五、非涉及居民生活必需的公共场所一律关闭。农贸市场、超市、药店等场所合理安排营业时间,定期消杀,进出人员一律佩戴口罩,主动配合体温检测、筛查等工作。快递、外卖实行无接触配送。

  六、" 红事 " 停办," 白事 " 简办,并提前报村、社区备案。对举办或承办集体聚餐、参与聚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将严肃处理。

  七、坚决做到不串门、不集聚、不扎堆,勤洗手、勤消毒、勤通风,尽量不外出,外出必戴口罩。除特殊需要外,倡导每户家庭每两天指派 1 名家庭成员外出采购生活物资。

  八、落实出租房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对承租人员的管控并及时报告,出租人要主动上报承租人情况,如出租房发生疫情而未及时报告,将依法追究房屋出租主体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九、严禁各单位在 2 月 9 日之前通知疫情重点地区人员返区。除经批准同意的企业外,各类生产及商贸企业一律不得擅自开(复)工。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物业企业等要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巡查以及防疫物资安全管理工作。

  十、所有党员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要发挥带头作用,积极主动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管好自己、亲戚,带动朋友、邻里,协助村(居)工作人员劝导村(居)民按要求少出门、少上街、不串门、不聚集、不信谣、不传谣。对拒不听从管理劝阻、聚众闹事的人员,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查处。

  南通:所有小区、企业、单位实行封闭式管理,2月 5日起,进入南通人员还需主动登记个人信息

  2 月 4 日,南通市人民政府发布通告,为认真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一级响应 " 措施,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南通市人民政府决定实施全民参与疫情防控十二项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所有在通人员要自觉遵守国家、省、市出台的疫情防控各项规定。对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责任。

  二、所有小区、企业、单位实行封闭式管理。外来人员和车辆非必须不得进入,特殊情况须有人领进并实名登记,严格限制活动范围。进入人员一律测温,有发热症状的不得进入,并按规范处置。所有村庄实行网格化包保措施,参照上述小区封闭式管理要求,严控外来人员进入,严密监测居家人员身体状况。

  三、一旦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须及时到医院发热门诊就诊,并第一时间向村、社区报告。对出现确诊或疑似病例的,立即对小区、村组、住宅楼单元实行规范隔离。

  四、近 14 天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的市外返回人员、确诊或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须 1 小时内主动向居住地村、社区报告。严格执行居家或集中医学观察措施,并在门户标识、小区(村居)公示。

  五、农贸市场、超市、药店等生活必需的公共场所要合理安排营业时间,定期规范消杀,进入人员一律测体温、戴口罩。快递、外卖实行无接触配送。非生活必需公共场所一律关闭。

  六、" 红事 " 停办。" 白事 " 极简,并提前报村、社区备案。禁止串门、聚餐、打牌等聚众活动。

  七、尽量不外出,倡导每户家庭每两天指派 1 名家庭成员外出采购生活物资。外出必须戴口罩。

  八、落实出租房业主主体责任和社区(村组)监管责任,加强对承租人员的管控和报备。

  九、各单位须立即通知湖北、温州等疫情重点地区人员在疫情解除前不得返通。

  十、党员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要发挥带头作用,管好家人、亲属,积极主动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带动街坊邻居自觉遵守规定。

  十一、所有单位、个人车辆非经批准,不得用于接送疫情重点地区返通人员。

  十二、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对严重影响干扰疫情防控工作的依法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此外,2 月 4 日晚,南通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又发布通告称,自 2 月 5 日 8 时开始,进入南通人员需主动登记个人相关信息。

  据通告显示,来南通人员可通过微信登录 " 南通百通 " 微信公众号中 " 微出行 " 菜单,点击 " 来通登记 " 功能,进入来通人员信息登记系统,如实填报个人有关信息及出行方式等,提交成功后保存自带二维码截图。在进入南通境内机场、火车站、高速公路、国省道、汽渡等南通市级防疫检查点时主动出示给工作人员验证。身份验证、体温检测正常后即可快速通过。

  无锡:公共场所拒不佩戴口罩一律拘留!

  2 月 4 日,无锡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 " 十个一律 " 通告,具体如下:

  一、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病人密切接触者、途径或从疫情重点地区到经开区人员以及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拒不按照要求主动申报的,一律拘留。

  二、拒绝接受检验检疫、隔离或治疗的,一律拘留。造成传染病传播,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三、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仍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四、人民政府及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隔离观察、封控等疫情防控决定后,村 ( 居 ) 、小区等管理人员、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拒不落实相关防控措施的,一律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五、拒不落实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单位停止营业等人民政府发布的命令、决定的,一律拘留。

  六、伤害、威胁、侮辱人民警察、医疗救护等工作人员的,一律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七、恶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一律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八、以销售口罩、防护服、" 特效药 " 等防治防护物资为名诈骗的,一律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九、违反国家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或制假造假、销售假药,或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十、涉及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违法犯罪,处理结果一律通报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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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郑亚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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