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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发布“危险驾驶罪”典型案例:只有醉驾才会构成危险驾驶罪?错!
2020/01/02 16:43  微信公众号“江苏交警”  

  近日,我们已经盘点了各地的“醉驾王”,案例中的驾驶人均因醉酒驾车涉嫌危险驾驶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然而,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并不止“醉驾”这一种情形。根据《刑法修正案(九)》,追逐竞驶、严重超员超速、违反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等情形均可能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

  近日,江苏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发布2019年度“危险驾驶罪”典型案例,震慑心存侥幸的行为人,警示广大交通参与者严格守法,共治共享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

  一、醉驾共犯类

  案例1:2019年3月20日晚,连云港高新区大队在市区玉兰路路口,当场查获一辆涉嫌酒后驾驶的小型汽车。经查,驾驶员李某志其血液内酒精含量达159mg/100ml,已达醉驾标准。据李某志交待,当晚其与朋友王某华在通灌路一饭店共同饮酒后,本想找代驾回赣榆老家,但因未找到代驾心急,于是经过王某华的同意,拿到了王某华的车钥匙并开车至查缉点被查获,王某华当时坐在副驾驶位置。办案民警通过调取沿途监控、饭店内外监控并且开展讯问调查,王某华对当晚明知其朋友李某志饮酒,还提供自己车辆给李某志驾驶的行为供认不讳,并对自己的一时义气行为悔恨不已。

  案例2:2019年11月9日凌晨,朱某某驾驶小型轿车行至南通市青年中路工农路路口时,被南通交警查获。经查,其血液内酒精含量达为156.7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而葛某某系该车所有人,且在明知朱某某饮酒的情况下,依然将小型轿车交由朱某某驾驶,葛某某也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例3:2019年12月5日晚上,吴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搭载沈某行驶至南通市濠西路万象路路口至人民路路口路段,被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吴某某进行了呼气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38.5mg/100ml,超过醉酒临界值。后经南通交警物证鉴定室于12月10日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在吴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0.4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沈某系该车所有人,在明知吴某某饮酒情况下将车辆交由吴某某驾驶,也涉嫌构成吴某某危险驾驶案的共同犯罪。

  以案说法

  明知他人醉酒,仍然提供车辆并放任他人驾驶机动车的,同样违反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共同危险驾驶。因为一次自认为讲义气的行为可能就成了“帮助型”共犯。交警提醒:酒后驾驶危险多,年末将至,亲朋好友聚会增加,难免小酌两杯,但千万要谨记: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还要谨记:莫要把车交由饮酒人员驾驶,害人又害己。

  二、客车超员类

  案例1:2019年9月1日早晨,南京高速一大队民警在马群公安检查站执勤时,查获一辆小型普通客车核定载人数为7人,实际承乘载人数为27人。驾驶员李某从事非法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查,车辆所有人顾某指使驾驶人李某实施从事非法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行为,应属危险驾驶罪的共犯。2019年11月22日移送检察院,现本案在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审理中。

  案例2:2019年10月7日中午,接群众举报,徐州交警支队贾汪大队在贾汪区风机厂路口查获一辆超员大客车。经调查:王某某驾驶的大型普通客车核定载人数38人,实际载人数64人,超过核定载人数26人,载客超过额定乘员68.4%。该车隶属于徐州市大鹏汽车客运有限公司邳州分公司。目前,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移送至徐州贾汪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例3:2019年8月8日下午,王某驾驶一辆非营运小型普通客车,运载客人从安徽省怀远县出发,去往海门叠石桥。途径南通支线平潮收费站时被民警拦下。经查,王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核载人数7人,实载17人,超过核载人数100%。调查中民警发现,运输过程中李某(女)也曾驾驶过车辆。司法机关认定,王某、李某驾驶的虽是非营运车辆,但以每人100元的价格从事旅客运输的事实营运行为,且严重超员,故构成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3日,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处王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判处李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五百元。

  案例4:2019年10月4日晚上,张某银驾驶满载的公路客运性质大型普通客车由安徽省涡阳县往上海方向行驶,后在跟车管理人员张某亮指使下,张某银驾驶车辆在沪蓉高速丹阳收费站附近又搭载其他乘客。2019年10月5日凌晨,该车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查,该车核载53人,实载69人,超员16人。2019年11月21日,张某银、张某亮被镇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此案正在侦查中。

  以案说法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也将受到刑事处罚。交警提示,客车驾驶人应当严格依法依规驾驶,车辆所有人、管理人、企业负责人也应当切实履行安全主体责任。

  三、校车超员类

  案例1:2019年4月16日早上,连云港灌云县交警大队民警在龙苴大桥南侧路段执勤时,查获一辆超员中型专用校车。经清点,该车核载19人,实载33人,超员73.7%。该车属于灌云县远扬双语学校,车辆使用性质为小学生校车。2019年7月17日,该车驾驶人李某、车辆管理人刘某均犯危险驾驶罪,均被灌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例2:2019年4月19日下午,朱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宿迁市黄海路与吉林路交叉口向北50米处,因超员载客被民警拦下。经查,朱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核载6人,实载20人(其中19人为宿迁市宿城区实验小学的在校学生)。现朱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该案已移诉至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以案说法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也将受到刑事处罚。交警提示,客车驾驶人应当严格依法依规驾驶,车辆所有人、管理人、企业负责人也应当切实履行安全主体责任。

  四、追逐竞驶类

  案例1:2019年4月2日早晨,李某驾驶大型普通客车(核载45人,实载42人)沿223省道行驶过程中,与同向行驶的张某某驾驶小型轿车追逐竞驶、恶意别车,致使张某某的车失控发生事故。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南通市如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以案说法

  《刑法修正案(九)》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李某驾驶大型普通客车在223省道上追逐竞驶、恶意别车,且造成交通事故,属于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情形,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故构成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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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张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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