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汇点讯 7月29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部署各地更好引导用户削峰填谷、改善电力供需状况、促进新能源消纳。记者注意到,今年6月初,江苏已发布通知,对315千伏安及以上大工业用户实施季节性“尖峰电价”,合理引导企业错峰用电。
引导电力用户“削峰填谷”
为何要实施分时电价机制?事实上,这与发电的特殊性有关。
电能无法大规模存储,生产与消费需要实时平衡,不同用电时段所耗用的电力资源不同,供电成本差异很大。在集中用电的高峰时段,电力供求紧张,为保障电力供应,在输配环节需要加强电网建设、保障输配电能力,在发电环节需要调动高成本发电机组顶峰发电,供电成本相对较高;反之,在用电较少的低谷时段,电力供求宽松,供电成本低的机组发电即可保障供应,供电成本相对较低。
因此,分时电价机制是基于电能时间价值设计的,是引导电力用户削峰填谷、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的一项重要机制安排。
分时电价机制又可进一步分为峰谷电价机制、季节性电价机制等。峰谷电价机制是将一天划分为高峰、平段、低谷,季节性电价机制是将峰平谷时段划分进一步按夏季、非夏季等作差别化安排,对各时段分别制定不同的电价水平,使分时段电价水平更加接近电力系统的供电成本,降低社会总体用电成本。
合力拉大峰谷电价差
此次《通知》,主要从六个方面对现行分时电价机制作了进一步完善,其中最大的亮点是合理拉大了峰谷电价价差,这为引导电力用户削峰填谷、促进储能加快发展释放了清晰强烈的价格信号。
合理的峰谷电价价差,对发挥电价信号作用、引导电力用户削峰填谷非常关键。此次完善,对合理设定峰谷电价价差提出了两个方面的要求:
一是要求电力系统峰谷差率超过40%的地方,峰谷电价价差原则上不低于41,其他地方原则上不低于31;二是要求各地建立尖峰电价机制,尖峰时段根据前两年当地电力系统最高负荷95%及以上用电负荷出现的时段合理确定,尖峰电价在峰段电价基础上上浮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介绍,上述安排,既可确保电力系统峰谷差大、安全稳定运行保障难度大的地方,能够形成有效的峰谷电价价差,引导用户在高峰时段少用电、在低谷时段多用电,并为抽水蓄能、新型储能等系统调节能力加快发展提供更大空间,促进新能源的生产和消纳;也兼顾到了系统峰谷差相对小的地方的实际情况,避免不必要的拉大峰谷电价价差影响用户正常用电。
对企业和居民用电成本有何影响?
记者注意到,此次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继续坚持了一项基本原则,即保持电网企业的销售电价总水平基本稳定。也就是说,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对社会总体用电成本影响较小,电网企业不会因此“多收钱”。
具体看,由于合理拉大了峰谷电价价差,高峰时段的电价会有所上调,低谷时段的电价会有所下调,能够错峰用电、在低谷时段多用电的用户用电成本会下降,在高峰时段用电的用户用电成本会有所上升,即需要承担高峰时段增加的供电成本,这符合“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
《通知》明确,考虑到部分商业用户错峰用电难度大,同时明确对部分不适宜错峰用电的一般工商业电力用户,各地可研究制定平均电价,由用户自行选择。
与此同时,此次《通知》也明确有条件的地方,要按程序推广居民峰谷电价机制,逐步拉大峰谷电价价差,引导居民用户在高峰时段少用电、低谷时段多用电,发挥削峰填谷的作用。
目前,有14个省份出台了居民峰谷电价政策,峰谷电价价差相对较小,一些地方仅设定平段电价和谷段电价,未设定高峰电价,且多数地方允许居民用户自行选择是否执行峰谷电价。总的看,此次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对居民用电价格的影响较小。
6月江苏已公布今夏“尖峰电价”政策
为引导电力客户主动参与削峰,6月11日,江苏省发改委发布通知,对315千伏安及以上大工业用户实施季节性“尖峰电价”。此次季节性“尖峰电价”,意在进一步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引导企业错峰用电,更好地调节电力供需,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经济、社会效益的统筹协调。
通知明确,针对全省315千伏安及以上工业用电大户,在7月1日至14日,日最高气温超过35℃(不含)时,仍按现行尖峰电价政策执行,即:上午10∶00-11∶00,在峰段电价基础上每度加价0.1元。
7月15日至8月31日,上午10∶00-11∶00时段和下午2∶00-3∶00时段为尖峰时段,日最高气温达到或超过35℃时,每千瓦时在峰电价基础上加0.1元。日最高气温以中央电视台一套每晚7点新闻联播节目后天气预报发布的南京次日最高温度为准,次日予以实施。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沈佳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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