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财视点 | 积极发挥银行在企业破产程序中作用 共建法治营商环境
2021/11/10 14:57  

  企业破产程序具有公平清偿债权,一体化解决企业纠纷,优化产业结构等制度优势。银行金融机构作为该项制度的重要参与方应积极了解该项制度的法律规定和运作机制,不仅要确保金融债权的高效回收更应该找准角色定位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促进破产程序的规范化、高效化运行,更好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鉴于存在企业破产程序中金融债权在清偿率较低的普遍现象,破产程序审理周期长、抵押物变现难度大、破产受理后停止计息、重整成本高且限制担保权行使及管理人行使破产撤销权影响银行收贷稳定性等原因,银行金融机构对于企业破产制度接受度不高,一般不会选择申请债务人破产程序实现债权,即便被动参与债务人破产程序,也因角色定位模糊,难以正确参与债务人破产程序,既不利于金融债权保护,也在客观上不利于银行发挥自身优势推动企业破产程序的高效运行。

  银行作为金融债权人,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中有权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若对债务人特定裁定设定优先权,则在权利行使路径将别于普通债权人。现实中,由于银行对于破产程序不了解及破产程序自身存在周期长、成本高,甚至部分程序中存在损害金融抵押债权的不规范行为等原因,使得银行大多被动以债权人身份参与债务人破产程序,主动申请债务人破产情况较少。

  根据《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应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在开展工作过程中需要银行提供专业金融服务。同时,如果管理人决定债务人企业继续经营可能涉及到借款,银行也可以提供贷款,并可以主张参照共益债务优先于普通债权清偿,还也可以设定抵押,增加权利保障。

  管理人在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对债务人存款归拢到管理人账户和注销债务人账户时都需要原开户银行的协助。目前,由于银行对于破产制度的不了解和内部合规管理的要求,仍有部分银行对于管理人的工作不理解、不支持、不配合,甚至对于人民法院出具的调查令仍以相关法律规定和内部操作流程为由而拒绝配合管理人工作。管理人系经人民法院依法指定,依法从事相关工作,有调查债务人银行资产的职权,银行应予以配合。

  企业破产制度能够公平清偿债权,优化资源分配,优化营商环境。银行金融机构应积极主动参与破产程序,并作为重要推动者,推动破产程序的规范化、高效化,既能够有效实现自身金融债权,也能够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诚信社会建设,维护安全有序的金融市场。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执转破团队长 高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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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陈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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