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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意见:逐步实现租房落户,探索租房人员子女就近入学
2022/01/04 15:30  @闪电视频  

  近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发布《关于促进和规范长租房市场发展 切实保障租房者基本权益的指导意见》,保障租房者基本公共权益。原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国家有关促进和发展长租房市场的工作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73号)等文件有关要求,现就促进和发展长租房市场,使租购住房在享受公共服务上具有同等权利,提出以下指导意见,请各地贯彻执行。

  一、积极培育和规范发展长租房市场

  各地应在充分调研当地人口结构、经济发展、市场需求等因素基础上制定住房租赁发展规划,加大租赁房源有效供给,积极培育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支持住房租赁企业通过租赁、购买、托管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按照住建部等六部委《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建房规〔2019〕10号)及《山东省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三年行动方案》要求,严格规范机构备案和开业管理,建立健全住房租赁、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实名登记制度,持续规范住房租赁企业和从业人员行为。通过规范市场秩序、落实政策保障,鼓励和引导出租人和承租人建立长期、稳定的租赁关系,构建起专业化的机构运营、标准化的租赁服务、稳定的租赁关系为基本内容的长租房市场体系。

  二、切实保障租房者基本公共权益

  (一)逐步实现租房落户。在当地没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就业或符合当地人才引进规定的非本地户籍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根据本人意愿,凭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申报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可以在房屋所在地或房屋所在地社区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二)探索租房者子女就近入学。各地应认真落实73号文件要求,在统筹考虑城镇化进程、教育资源承载力、学校布局等情况的基础上,按照“积极稳妥、量力而行、分步实施”的原则,积极扩增教育资源供给,健全完善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租房者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探索创新以户籍迁入时间等要素进行积分排序、阳光分班、统一管理等做法,切实保障符合条件的租房者子女享受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

  (三)保障租房者享受基本医疗及公共卫生服务。探索完善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租房群体疫苗接种、医保参保登记等工作措施,租房者可享受孕产妇保健、儿童保健等卫生服务。

  (四)健全租房者就业保障。完善租房群体就业支持体系,对持有登记备案住房租赁合同的租房者,提供免费就业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就业失业登记和就业信息服务。

  三、鼓励和引导建立长期稳定的住房租赁关系

  各市应使用全省统一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明确出租人、承租人及其他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解除、变更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住房和室内设施,并按时交纳租金;房地产中介机构应提供规范的居间服务。鼓励住房租赁企业提供3年以上租赁期限的住房,引导当事人签订长期住房租赁合同。

  四、加大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力度

  各地可结合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进一步完善租赁补贴具体实施办法,合理确定补贴范围和标准,并结合实际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各地可根据收入水平等因素对保障对象实行分级保障、分档补贴,不断简化申请手续和程序,优化审核和发放流程,引导有需求的住房困难家庭和个人通过领取租赁补贴方式,满足多样化住房需求。

  五、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

  各地应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对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凭借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和发票申请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用以支付房租。各市对租房提取要简化办事流程,减少办理要件,提高服务水平,具体办法由各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六、加快租赁平台建设

  鼓励各市加快建设完善政府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为群众提供房源核验、信息发布、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等高效、便捷的服务。建立住房租赁信息发布标准,确保信息真实准确,规范住房租赁交易流程,保障租赁双方特别是承租人的权益。加快推进与相关管理部门平台对接,实现住房租赁信息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简化相关手续和办事流程,为承租人办理业务提供便利。

  七、加强部门沟通协作

  各地应结合实际,积极制定优惠政策,支持住房租赁消费,引导城镇居民通过长租房解决居住问题。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协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落实措施。公安、教育、人社、医保、住建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责任落实,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切实保障租房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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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纪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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