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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不满22周岁在校学生犯罪案件由少年法庭审理
2021/10/26 16:55  交汇点新闻  

  交汇点讯 近几年,频频曝光的低龄未成年人犯罪个案,以及侵害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为深化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改革,10月2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统一全省法院少年庭受案范围》的通知,明确界定了全省121家少年庭的受案范围。

  目前,江苏法院已实现了全省三级法院少年案件审判机构的全覆盖,少年法庭机构正在迈向专门化。根据通知要求,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18周岁,且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20周岁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22周岁的在校学生犯罪案件;强奸、猥亵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杀害、伤害、绑架、拐卖、虐待、遗弃等侵犯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犯罪案件由少年庭审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应当分案审理。

  在民事诉讼中,涉及未成年人的抚养纠纷、监护权、探望权纠纷案件(含监护权特别程序案件,不包括离婚纠纷);涉及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少年庭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其他民事案件,是否由少年法庭审理,由院长(分管院领导)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少年庭审理。

  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江苏高院要求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时需根据案件情况开展好社会调查、心理疏导、家庭教育等延伸工作。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顾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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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刘艳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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