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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号也能买卖?属于不正当竞争!一网络公司被判赔腾讯109万元
2021/10/19 20:35  交汇点新闻  

  交汇点讯 某网站开设交易专区,大量内容为提供微信账号买卖、微信辅助注册、辅助解封等服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日公布腾讯诉某网络科技公司买卖微信号案一审判决结果——该网络科技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赔偿109万元,并在网站首页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案已生效。

  某网络科技公司是某网站的经营者。该网站设有微信账号买卖、微信辅助注册、微信辅助解封等交易专区。交易专区里包含大量微信买卖信息,例如:“国内15-30天实名微信号!带支付!10个起拍”“大量出VX号”等。

  腾讯公司认为,某网络科技公司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微信平台的正常运营,破坏微信平台的健康生态。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某网络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其官方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发布消除影响的公开声明,同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1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某网络科技公司所实施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及行业内公认的商业道德,扰乱了互联网行业市场竞争秩序。《微信账号个人使用规范》《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中明确规定,微信账号的所有权归腾讯公司所有,初始申请注册人仅获得使用权,使用权也仅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人,其不得赠与、借用、租用、转让或售卖微信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许可非初始申请注册人使用微信账号。被告所实施的行为,违反了该项规范,对互联网行业平台经营者通过合法经营和规范管理获得竞争优势的行业生态环境产生负面影响。

  同时,被告所实施的行为,损害了腾讯公司和微信用户的合法权益。该行为破坏了腾讯公司对其运营的“微信”产品的管理规则,会对原告的商业信誉产生不利影响,增加腾讯公司的管理成本和微信用户的使用风险,危害信息安全。因此,被告某网络科技公司所实施的行为对腾讯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鉴于被告某网络科技公司在2021年3月2日,即本案第一次庭审之日,已停止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综合考虑原告的知名度,被告不正当竞争行为实施期间,情节、损害后果及获利情况,法院判决:被告某网络科技公司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9万元;在其网站首页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本案的承办法官、南京知识产权法庭庭长周晔说,由于微信的开放性和丰富性,少数恶意用户利用微信账号发布虚假广告、垃圾营销信息、低俗违法信息等,实施网络欺诈、违法交易等恶意行为。为此,腾讯公司对恶意用户的微信账号采取限制使用、永久封号等处理措施。恶意用户为隐藏身份或规避监管,需要取得大量微信账号,因此恶意注册微信账号、买卖微信账号的灰色产业链逐渐形成;恶意用户还需要频繁地大量解封被限制使用的微信账号,因此恶意辅助解封的行为也持续发生。

  本案中,某网络科技公司虽未直接从事组织、参与微信账号买卖的行为,但其为微信账号买卖等交易提供了平台,间接地对微信号买卖背后的灰色产业链提供了滋生的土壤,使数以亿计的微信用户面临更多潜在的风险和负面使用体验,应当给予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否定评价。作为互联网行业的经营者,应加强对平台内容的监管,承担起平台经营者应负的义务,共建清朗的网络环境。

  通讯员 南法轩 交汇点记者 顾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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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刘艳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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