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发生在南通市海门区的“丈夫隐瞒患癌史妻子起诉撤销婚姻被驳回”的新闻冲上微博热搜。小张结婚后,意外发现丈夫小林多年前曾患有甲状腺癌,尽管现已治愈,长期服药不会影响生活和工作,也不影响生育,但小张还是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法院审理认为,小林的病不属于可撤销婚姻的重大疾病范畴,驳回了小张的诉讼请求。
依照《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患有严重传染病、严重精神类疾病、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法院认定婚姻可撤销的重大疾病,甲状腺癌不在此范畴之内。不过,很多网友认为,男方婚前隐瞒患癌病史,剥夺了女方的知情权和婚姻自主选择权,这是不道德的。男方在结婚前就对对方有所隐瞒,这样的人不值得爱,鼓励小张直接起诉离婚。
我国《民法典》第1053条第1款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由此可见,婚前如实告知对方自身重大病史,让另一方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做出是否愿意结婚的真实意思表示,既是责任也是义务。像小林这样,没有履行告知义务,虽然法院驳回了撤销婚姻诉求,但对女方的感情造成了伤害,难以收获真正的幸福,婚姻维持下去的可能性非常渺茫。如果隐瞒可撤销婚姻的重大疾病,无过错方或许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失赔偿。所以,男女双方切勿隐瞒重大病史,否则将面临婚姻被撤销和多重赔偿的风险。
孟亚生/文 王成喜/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