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汇点讯 “中兴”二字是不是想用就能用?前不久,无锡中兴教育管理有限公司因企业名称用了“中兴”字号而被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院,一审被判赔86.5万余元。
在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到来之际,4月22日下午两点,备受关注的这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将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迎来二审。交汇点新闻客户端“庭审直播”栏目全程直播庭审。
一审法院查明,中兴通讯公司成立于1997年11月11日,为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程控交换系统、通讯传输系统、研制生产移动通信系统设备等。中兴通讯公司于2010年1月28日、2014年3月7日、2019年12月28日分别注册了“ZTE”“中兴通讯”“ZTE中兴”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为第41类学校(教育)等。2020年5月30日,中兴通讯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中兴教育公司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兴”字号,停止在企业邮箱地址中使用“ZTE”商标及官网首页使用“中兴教育”字样并停止其他一切以中兴通讯公司名义进行市场推广和宣传的行为、删除官网“中兴教育聚焦产业发展建设校企合作优势专业群”的新闻报道,签署保证书,保证不再以任何方式侵犯中兴通讯公司的合法权益。2020年6月10日,中兴教育公司回复中兴通讯公司,称其与中兴通讯公司在股权架构上存在一定关联,双方经营范围有区别,并非竞争关系;未在经营中使用“ZTE”等商标,企业邮箱中的“ZTE”为中兴通讯公司企业邮箱自带,非恶意侵权使用;“中兴教育”是其简称,未用于中兴通讯公司主营领域竞争性经营中,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法院认为,中兴教育公司在其网站上使用“中兴ICT学院”“中兴国际丝路学院”“中兴ICT实验实训基地”“中兴教育”等文字及含有“ZTE中兴”标识图片的行为,侵害了中兴通讯公司“ZTE”“中兴通讯”“ZTE中兴”注册商标专用权;中兴教育公司将“中兴”注册为企业字号,并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属于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兴教育公司在其网站中宣称其是中兴通讯公司在教育领域的唯一布局,其系中兴通讯公司的二级联营公司,依托中兴通讯公司的国际化平台资源优势开展经营,属于中兴系企业等内容,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综上,中兴教育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中兴教育公司的涉案行为确实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抢占中兴通讯公司的市场份额,从而对中兴通讯公司的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故判决中兴教育公司立即停止在经营中使用含有“中兴”“ZTE中兴”的标识;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兴”文字,办理名称变更手续;立即停止包括“中兴教育为中兴通讯在教育领域的唯一布局”在内的与中兴通讯公司具有关联关系的虚假宣传;在《法治日报》上刊登消除影响声明;赔偿中兴通讯公司经济损失86.5万元。
一审判决后,中兴教育向江苏高院提起上诉。
交汇点记者 顾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