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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已收取“南大碎尸案”被害人家属诉状 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021/03/30 16:20  新华报业网  

  交汇点讯“南大碎尸案”受害人家属就亲人遇害一事起诉南京大学,索赔162万元。记者从法院获悉,3月29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已收取相关诉讼材料,并将在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

  “南大碎尸案”案发于1996年1月,被害人刁爱青系南京大学成人教育学院一年级女学生,在校期间被凶手残忍杀害。该案案发后,南京警方从未放弃缉凶,但至今该案尚未侦破。时隔25年后,刁爱青家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南大承担侵权赔偿162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提出的要求,法院在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行政起诉状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记者了解到,由于该案发生在25年前,历史久远,且案情复杂,诸多事实尚未查清,法院没有当场立案。

  一直关注此案的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蓝天彬说,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被害人死亡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只能要求赔偿因犯罪行为导致的直接物质损失,一般包括被害人本人的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亲属的奔丧费和所抚养人必要的生活费等多种费用,但不包括精神损失费。“所以这类案件的赔偿金额一般不会很高,不太可能高达162万元。”

  时隔25年才提起民事诉讼,是否已经过了诉讼时效?蓝天彬认为,诉讼时效不是问题,因为《民法典》对于诉讼时效设置了弹性条款,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时效。但他也指出,结合本案目前诸多事实不清的现状,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要举证南大在该案中未尽到相应的管理、安全保障义务,难度非常大。“该案存在被驳回起诉或驳回诉讼请求的可能性,即使法院判决承担责任,学校的责任比例也是比较低的。”蓝天彬说。

  交汇点记者顾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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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王建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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