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一家防护用品公司由于工期紧张,通过中介加急招聘了一位操作工。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的情况下就安排上岗,谁知这位操作工入职上岗仅两小时突然晕倒在地身亡。因在工作岗位上猝死,符合工伤标准,死者家属提出了一次性补偿140万元的要求,起初企业以“试工”为由,拒绝赔偿。近日,经过有关方面调解,死者家属获赔95.47万元。
用工2小事,赔偿95万余元,有人为用工企业鸣冤叫屈。其实,这是企业为不规范用工而付出的学费,也为随意用工敲响了警钟。新职工入职前,企业应正常安排其体检,然后依照体检情况决定是否录用或者安排其与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工作,如果“萝卜快了不洗泥”,省略了这个步骤,或者怕支付体检费用压根就不愿安排体检,就会埋下用工隐患。
还有许多企业发明了“试工”一词,即对新入职的员工试用一段时间,试用满意后再签订劳动合同。虽说试工是用人单位了解应聘者的一种手段,但我国劳动法中并没有试工这一法律概念。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职工“试工”期间尽管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属事实劳动关系,在此期间发生工伤,其责仍将由企业承担。
现实中,一些企业变着花样不愿为员工缴纳社保,有的与员工约定不缴社保,有的让员工作出不要企业缴纳社保的书面声明。在单位看来,不交社保可以省下一笔由单位承担的“五险”费用;在员工看来,不但能够省下由自己承担的一部分养老、医疗等保险费用,还能获得单位的一些补助。殊不知,这是一个“双输”的约定,为员工缴纳社保是我国法律为保障劳动者权益所进行的强制性规定,任何形式不缴社保的约定,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一旦发生劳务纠纷或工伤事故,单位要承担未为员工缴纳社保的全部损失,其赔偿责任往往十分巨大;劳动者也可能因为不懂法而自认倒霉,如果走上维权之路也很曲折,又是仲裁,又是起诉,既耗时又费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