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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求死不得”?法律人士解读四川夹江爆炸案二审判决:“上诉不加刑”是关键
2020/10/19 14:28  交汇点  

  近日,备受关注的2018年“12.05”夹江3路公交车爆炸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核准以爆炸罪,判处原审被告人卢仕兵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值得一提的是,被告人卢仕兵在一审后,上诉要求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为何二审要维持原判?法律界专业人士向交汇点记者表示,“上诉不加刑”是二审时的基本原则和依据。

  “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二审刑事裁定书显示,卢仕兵的行为造成乘客一人重伤二级、一人轻伤一级、七人轻伤二级、七人轻微伤,其余多名乘客一定程度受伤,公交车严重受损,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爆炸罪。应当适用第115条并顶格处罚。”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婕告诉交汇点记者,之所以适用缓刑,是因为卢仕兵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于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杨婕表示,上诉不加刑原则指第二审法院审判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在做出新的判决时,不得对被告人判处重于原判刑罚,除非有新的犯罪事实,检察院补充起诉。“从本案的情况看,没有新的犯罪事实,二审维持原判是非常合理的。”让很多网友不解的是,为何会有“上诉不加刑”的原则?杨婕解释,这样实际上是为了激励上诉人上诉,从而可以在司法制度上为之前的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纠错,进一步维护公平。

  “大家想想,如果没有上诉不加刑原则,上诉人就会有被加重刑罚的风险,从而不愿意提起上诉,可能存在的错误没法得到解决,其心中的怨念也可能无法得到疏解。所以,采用上诉不加刑,宁可容忍个体身上小幅的犯罪威慑损失,而发现法律适用或者法律事实上的错误,保障严格、准确执法。”杨婕告诉交汇点记者,上诉不加刑的其中之一就表现为: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因此,虽然本案中卢仕兵本人上诉时提出要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法院也没有改判。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所以维持原判。

  “另外,如果案件中确实存在被告需要加刑的情况,也可以在二审生效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进行纠错。”杨婕说。

  交汇点记者 樊玉立

  交汇点新闻“较真姐”融媒体工作室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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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王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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