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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不亚于醉驾,“醉行”违规担责了解一下
2020/09/22 15:09  北京日报客户端  

  随着醉驾入刑,“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观念已深入人心。但与此形成对比的是,公众对“醉酒后独自步行上路”即“醉行”的危害性普遍重视不足。事实上,“醉行”的危险丝毫不亚于“醉驾”,极易引发严重交通事故。

  今天上午,北京西城法院通报,该院两年多以来审理了8起涉“醉行”交通事故纠纷,醉行者或死或伤,却都承担了同等责任以上的事故责任。法官表示,不放任醉酒者自行出走,才能从根源上预防事故发生。

  醉酒横穿长安街被连撞

  醉行者致残仍要担主责

  在西城法院通报的一起典型案例中,醉酒的李先生在夜里步行横穿长安街,先是被鲍先生驾车撞倒,继而又被司机赵先生驾车从身上轧过。经此事故,李先生构成十级伤残,鲍先生的车辆损坏,赵先生则在事发后逃逸。

  交通队认定,李先生为事故主要责任,两位司机均负次要责任。随后,李先生诉至法院,向两位司机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28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先生在醉酒状态下,违反交通法规,贸然进入封闭的机动车道,是发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60%责任。鲍先生未尽到足够注意义务,赵先生在发生碾压行为后未停车保护现场,二人也存在过错,均等分担40%责任。法院判令鲍先生投保的保险公司、赵先生及其保险公司共赔偿李先生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18万余元。

  8起纠纷醉行者都是中年男人

  无一例外被判承担事故责任

  西城法院民一庭法官刘敏介绍说,从2018年1月至今,西城法院共受理了8起涉“醉行”的交通事故纠纷,醉行者全部是30岁至60岁之间的中年男性,平均年龄47岁。“这和我国饮酒文化息息相关,一般男性中爱好饮酒者居多。”

  从损害后果看,半数案件中的醉行者在事故中死亡,另有3起案件的醉行者出现急性闭合性腹部损伤、急性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多发脑挫裂伤等伤情,导致十级至一级不等的伤残,仅1件案例中的醉行者受轻微伤。

  虽然醉行者在事故中大都受到重创,但在认定责任时,饮酒却不能成为“免责”理由。刘敏法官说,我国交通法规虽未禁止行人饮酒或酒后通过道路,但明确规定行人不得进入机动车道,不得在车行道坐卧、停留、嬉闹,不得追车、抛物击车等。涉“醉行”交通事故通常由行人交通违规行为引发,此次统计的8起案件的醉行者就都被判令承担同等责任以上的事故责任。而承担较高的责任比例也使得醉行者索要巨额赔偿难以得到法院足额支持。

  “醉行”危险不亚于“醉驾”

  危害性未得到普遍重视

  “当酒精在人体血液内达到一定浓度,人对外界的反应能力及控制能力会下降,处理紧急情况的能力大大降低。”刘敏法官说,这8起案例中,所有醉行者都出现了进入机动车道、坐卧于机动车道、翻越护栏、边走路边打电话、闯红灯等违法违规行为,醉行者交通违规率高达100%,是引发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

  再加上涉“醉行”案件的事发时间多在夜间或凌晨,光线昏暗、视野条件差,醉行者一旦出现交通违规行为,机动车避让难度极大,极易酿成严重的交通事故。

  “‘醉行’的危险丝毫不亚于‘醉驾’,但无论是饮酒者本人、家属、同饮者抑或其他民众,对‘醉行’的危害性普遍重视不足,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故发生。意识上的疏忽,也为人祸埋下隐患。”刘敏法官说。

  法院建议

  不放任醉酒者自行出走

  从根源上预防事故

  为减少涉“醉行”交通事故纠纷,西城法院建议行人饮酒后慎重自行。当聚餐饮酒后,未饮酒者或醉酒者家属应及时介入,不应放任醉酒者自行出走,可从根源上预防交通事故。

  另外,机动车司机也应时刻谨慎驾驶,尽到充分的安全注意义务。遇紧急状况,第一时间采取制动措施。事故发生后,及时报警、拨打120抢救伤员并向保险公司报案,配合相关部门妥善处理事故。还应尽可能安装行车记录仪,避免在没有监控视频的区域发生事故难取证。另外,可以上足保险,避免出现损失超过交强险的赔偿额度,司机自身无力赔偿的情形。

  法院还建议保险公司搭建车主、伤者、保险公司的三方协商机制,并进一步优化理赔程序,精简理赔流程,在保险合同约定框架内,尽快理赔到位,避免矛盾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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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刘雨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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