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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将提请三审,聚焦“高空抛物”
2019/08/20 09:42  界面新闻  

  再过几天,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将提请三审,“高空抛物”侵权责任、“自助行为”制度、“自甘风险”规则等问题将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在即将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将提请三审,“高空抛物”侵权责任、“自助行为”制度、“自甘风险”规则等问题将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据新华社报道,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委员长会议15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会议决定,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8月22日至26日在北京举行,届时将审议包括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在内的多部法律修正案草案议案。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是以现行《侵权责任法》为基础编纂而来。2009年12月26日,《侵权责任法》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后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至今已经施行了9年。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在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和制裁侵权行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2018年8月底,侵权责任编草案初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相比《侵权责任法》,一审稿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网络侵权责任制度、生态损害责任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规则等多个方面作出了修改和完善。

  2018年12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再次审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审稿增设了“自甘风险”规则,也明确了“自助行为”制度,还对网络侵权责任、医疗损害责任、损害生态环境责任等作出了修改。

  不过,侵权责任编草案二审稿在审议过程中,多个条文存在较大争议,这些条文是否作修改也成为了民众对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的关注点。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友军对界面新闻表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经验,也总结了改革的成果,这次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提请三审,将对社会关注的一些问题再审议一遍,进一步完善。

  在草案二审稿引发讨论的条文中,“自甘风险”规则是其中一条。二审稿提出,自愿参加具有危险性的活动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他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他人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就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侵权责任。

  有学者指出,“自甘风险”规则在交通、体育比赛、自助旅游等领域具有一定积极意义,但因“危险性活动”范围界定、“组织者”的判定未能立法明确也受到争议。

  周友军表示,“自甘风险”规则中危险性活动的范围未能明确,因为是免责条款,只要没有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就可以免责,所以大家的讨论主要集中在是否应限制适用范围,甚至在体育比赛领域中是否也应缩小适用范围。

  “自甘风险规则和我们的公序良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旅游法都存在冲突,自甘风险规则需要限制使用,”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对界面新闻表示,自甘风险的规定,与网络经济中平台主体责任类型与范围存在很多重合,如果适用得不好很可能变成豁免平台责任和侵害用户权益的条款。

  “自助行为”制度也是草案二审稿中存在争议的条文。二审稿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的,受害人可以在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有学者提出,应为自助行为设定严格的条件和程序,明确自助行为的适用范围,以防止滥用。

  朱巍指出,实际上,自助行为制度在民法体系中长期存在,因为不管是在交通事故中,或是在普通侵权案件中,如果当事人跑掉,受害人事后维权成本太高。自助行为制度对我们的民事救济能起到重要的作用,在国外也一直有这样的制度。

  不过,朱巍认为,需要明确适用范围来防止“自助行为”制度被滥用。“自助行为制度的风险还是很大的,在自助行为制度中,被别人采取措施的人可以维护自己的权利,如果因为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会引起后面更多的纠纷。”他指出,自助行为制度需要设立大量的限制,但是现在的法律没有体现出来。

  接下来的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高空抛物”侵权责任是否作出修改也是民众关注的焦点之一。现行的《侵权责任法》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侵权责任编草案一审时,有的常委委员和社会公众提出,“高空抛物”侵权责任规定在实践中争议较大,执行难度也较大,还可能引发社会公众对法律规定的不满及对法院的不信任,建议删除或者修改该条规定。

  草案二审时,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反复研究认为,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责任问题是侵权责任立法中的一个突出问题,争议较大,各方也高度关注。对该规定是否修改、如何修改,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侵权法理、保护受害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因素后慎重决策。据此,建议对草案的规定暂不作修改,继续研究。

  朱巍称,“高空抛物”侵权责任一直存在较大争议,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出现过三种情况,一种是找不到侵权人就立不了案,第二种是找不到侵权人,事发楼栋只要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都要承担连带补偿责任,第三种是找不到侵权人就由物业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中规定,如果不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就要承担连带补偿责任。不过,有人认为这个规定并不公平,因为对大多数人来说,高空抛物并不是他们扔的。”朱巍说。

  今年以来,我国多地高空坠物伤人事件频发。6月13日,深圳发生坠窗砸死男童事件,此后深圳又接连出现多起高空坠物伤人损物事件;同月,南京东宝路附近,一名10岁小学生被高空坠物砸成重伤;7月11日,济南槐荫区某小区居民楼上掉下三把刀,高空抛物问题再次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朱巍指出,很多人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责任问题有着误区,认为高空抛物一定是民事责任,实际上是大家对民法万能的一个错觉,“高空抛物”侵权责任只有一小部分才是民事责任,大部分是刑事责任,只有在找不到侵权人的时候才使用民事救济,所以民事责任只是后续的补充。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即将迎来第三次审议,但朱巍认为,草案对“高空抛物”侵权责任仍难以作出修改。“现在的规定已经是各种不同意见的最大公约数,现行做法我觉得是最好的一种。”他说。

  记者 梁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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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刘雨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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