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民间借贷傻傻分不清?江苏省高院刚发布的这个指南说明白了!
2019/10/21 19:23  新华报业网  顾敏  

  交汇点讯 如何区分“套路贷”与违法放贷、合法民间借贷?如何识别披着民间借贷外衣的“套路贷”虚假诉讼?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1日首次发布《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打击与防范“套路贷”虚假诉讼工作指南》,指导全省法院工作。

  “套路贷”or民间借贷?

  5个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了解下

  司法实践中,“套路贷”不仅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进行虚假诉讼,还常常假借债权转让、股权转让、房屋买卖、房屋租赁、汽车买卖、所有权确认等民事纠纷之名进行虚假诉讼。

  根据指南,区分“套路贷”违法犯罪与合法民间借贷主要从两个方面来把握。从主观方面看,“套路贷”违法犯罪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而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是为了到期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收回本金并获取利息,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自治达成的协议,不会在签订、履行借贷协议过程中实施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隐匿还款证据等行为。而“套路贷”违法犯罪从诱骗或者强迫被害人签订合同到暴力讨债、虚假诉讼等,不仅侵害被害人财产权、人身权,还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严重妨害司法公正,严重挑战司法权威。

  “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有五个方面,包括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制造资金虚假给付事实、恶意垒高“债务”数额、 “套路”第三人承担“还款”责任、通过虚假诉讼等各种方式非法讨债。法院指出,被害人发现“借贷行为”存在“套路贷”违法犯罪情形的,要勇于揭发“放贷人”的犯罪行为,向公安机关举报“套路贷”违法犯罪。

  “套路贷”打假官司?

  有嫌疑一律不支持

  在审结的“套路贷”涉黑涉恶案件中,一些“套路贷”违法犯罪披着民间借贷外衣,包装成普通民间借贷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企图通过诉讼程序实现非法利益。对此,《指南》明确,江苏法院将从立、审、执各环节强化审查,防范与打击“套路贷”虚假诉讼。

  原告为疑似职业放贷人或其关联关系人的,P2P网贷诉讼、原告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的……今后,法院将对15种有疑似“套路贷”情形的重点案件加强审查,重点甄别是否系“套路贷”虚假诉讼。对民间借贷、债权转让、股权转让、房屋买卖、房屋租赁、汽车买卖、所有权确认等案件的立、审、执各个环节,严格落实关联案件与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强制检索制度,强制使用“套路贷”虚假诉讼智能预警系统,强化当事人本人到庭参加诉讼制度,加强对借贷事实与证据的实质性审查,加大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到了执行环节,法院将加强对执行依据的审查,防止“套路贷”虚假诉讼得逞,彻底截断违法犯罪分子利用诉讼程序将非法利益合法化的通道。

  为防止“套路贷”犯罪分子利用调解撤诉方式规避法院审查,《指南》明确规定,法院要慎重采用调解撤诉方式处理民间借贷等案件,加大对案件调解协议书,诉前、诉中保全申请的审查力度,一旦发现存在“套路贷”嫌疑的,一律不予支持。

  此外,《指南》还规定,无论是正在审理的案子,还是已经审结正在执行的案件,一旦查出是“套路贷”虚假诉讼,法院在驳回起诉的同时,都要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材料。

  交汇点记者 顾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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