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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广告、以次充好、网售侵权|常州市场监管局向网络交易亮剑
2022/03/17 22:21  新华报业网  

  交汇点讯 去年以来,常州市场监管系统扎实开展2021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网剑行动),统筹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严厉打击网络市场突出的违法行为,全市市场监管部门网上检查网站、网店13765个次,督促网络交易平台删除违法商品信息315条,责令整改网站、网店173个次,提请关闭网站3个次,立案查处网络违法案件247件。现将其中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01

  常州某医院有限公司价格欺诈案

  当事人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的店铺主页“全部商品”中开展“原价598元 淡化妊娠纹治疗体验 活动价3.8元”“原价298元产后乳腺治疗单次体验 活动价3.8元”的优惠活动;并开展“X宠粉义诊活动”的促销活动,在活动中宣传:“关爱女神套餐 原价:235元 宠粉价:9.9元”“宫颈癌筛查套餐 原价:1123元 宠粉价199元”“两癌筛查套餐 原价:1735元 宠粉价:499元 ”。当事人从未按照促销活动中所标注“原价”的价格进行交易,并且无法提供促销活动前交易票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价格欺诈。2021年5月13日,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对当事人罚款150000元,上缴国库。

  案件来源:天宁区市场监管局

  02

  常州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网售侵权商品及虚假发货案

  当事人网店主营汽车零配件,其经营的带有现代自动车株式会社LOGO 标识、起亚自动车株式会社LOGO标识的汽车配件87件均侵犯了现代自动车株式会社、起亚自动车株式会社注册商标专用权。在其经营过程中,在商品无库存的情况下,向消费者邮寄空包裹,并无理拒绝消费者退还货款要求。当事人经营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所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2021年12月13日,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没收其带有现代自动车株式会社LOGO 标识、起亚自动车株式会社LOGO标识的侵犯现代自动车株式会社、起亚自动车株式会社商标专用权的汽车配件87件,罚款30000元,上缴国库;对于当事人虚假发货,并无理拒绝消费者退还货款要求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

  案件来源:武进区市场监管局

  03

  常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销售未经CCC认证产品案

  当事人在其淘宝店铺销售LED格栅灯,销售的LED灯未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因淘宝店铺产品需要填3C证书编号,当事人填的3C证书电子版为其它公司持有,但该款LED格栅灯并非该公司生产。当事人无法联系上供应商,无法说明该LED格栅灯的来源,无法提供产品认证证书,共销售上述LED格栅灯748台,总计销售金额18914元,案发后召回LED格栅灯425台,退款1105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之规定。当事人案发后及时整改,公示召回部分产品。2021年12月9日,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3903.3元,处罚款30000元,共计罚没33903.3元,上缴国库。

  案件来源:新北区市场监管局

  04

  钟楼区某小吃店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外卖平台上的店铺“某某记•黄焖鸡米饭”内发布含有“常州黄焖鸡米饭热销品牌、高品质商家和2021年常州必吃榜店铺”内容的广告,上述广告用语“2021年常州必吃榜店铺”内容无事实依据,当事人构成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项所指的虚假广告的行为。2021年9月3日,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罚款9300元,上缴国库。

  案件来源:钟楼区市场监管局

  05

  常州市金坛区某农产品有限公司

  以次充好销售商品案

  当事人天猫店铺搞促销活动,消费者在其店铺下单购买两盒大闸蟹,每盒的规格均为4两公蟹1只、2.5两母蟹6只,订单金额为128元。当事人以2.5两规格公蟹冒充4两公蟹,通过捆绑大闸蟹绳子增重后,发货给消费者。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第一款第二项“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规定的行为。2021年4月15日,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元,上缴国库。

  案件来源:金坛区市场监管局

  06

  溧阳市某农副产品有限公司

  无生产许可证生产食品案

  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开设了“某农副产品公司”店铺从事“咸香味香肠”食品经营。“双11”促销活动期间,当事人在未办理好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外购香肠又备货不足的情况下,擅自将试制的香肠产品用于网店进行销售。当事人在其网店销售的试制香肠,外包装标签标注生产商为自己公司,标注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号为其它公司所有。当事人无证生产香肠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同时,当事人经营食品存在标签内容违法和虚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无证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行为同时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该违法行为构成想象竞合,根据择重适用原则,2021年3月18日,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没收违法所得153元,处以罚款7000元,合计罚没7153元,上缴国库。

  案件来源:溧阳市市场监管局

  07

  常州某公司发布含有

  禁止情形的互联网广告案

  当事人在某平台开设的网店网页上宣传“川南武装部队专用铝箱”,使用了“武装部队专用”的广告宣传用语。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属于“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的行为。2021年5月20日,经开区综合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案件来源:经开区市场监管局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万小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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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顾志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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