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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莫以身试法:“口罩君”身边的“七宗罪”
2020/02/25 17:33  交汇点新闻  

  交汇点讯自从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口罩作为当前人们出行、复工的必需品,成为今年最具销售量的“单品”。同时,因为口罩需求量极大以及生产商因年末休假大多停止生产,导致口罩缺货、断货、囤货的情况普遍存在,蹲点抢口罩成为了日常,有些地区买口罩还要摇号。供求矛盾激化之下,围绕着口罩产生了各种“故事”,哄抬口罩价格、销售假冒伪劣口罩、回收二手口罩等行为时有发生,令人发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该司法解释是专门针对此次疫情防控中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适用而出台。小小“口罩君”牵动人心,江苏东臻律师事务所“文韬”刑务团队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内容,对“口罩君”身边的7个罪名进行了相对全面的梳理,供大家参考。时间仓促,执笔人文笔有限,本文如有不足之处,也欢迎同行法律人予以指正。

  一、诈骗罪:没口罩谎称有口罩,收了钱不提供口罩或者无法提供口罩的!

  在所有涉及疫情的刑事案件中,口罩诈骗案件尤为突出,犯罪嫌疑人在没有货源的情况下,在朋友圈、微信群或网店发布虚假销售信息,被害人转账后,犯罪嫌疑人马上把其拉黑或者自己玩失踪。根据《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案例:安徽省首例口罩诈骗案,被告人获刑2年8个月。

  2020年2月1日,被告人黄某某看到微信好友季某发朋友圈求购口罩,遂主动联系被害人季某,谎称有KN95口罩售卖,并通过网络搜索KN95口罩的生产资质、证书、照片等发送给被害人季某。季某信以为真,同意购买5650个KN95口罩,并支付定金人民币9295元。后被告人黄某某要求被害人季某支付余款人民币26300元后才能发货,被害人季某遂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人民币26300元。后被告人黄某某将所得款项大部分用于网络赌博。2020年2月5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山东省威海市被抓获归案。法院审理后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售卖的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口罩!

  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因此,对于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最高刑可以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案例:浙江省判决涉疫首例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

  2020年1月底以来,被告人周某、卢某得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后市场急需口罩,便商议经销口罩牟取利益。经卢某推荐,周某在明知销售口罩的两名上家并非医疗器械经销商且无法确定口罩来源的情况下,先后购得32000余只、24000余只口罩。同时周某与被告人王某通过微信渠道对外发布销售医用口罩信息,招揽被告人余某作为销售下家。1月31日,周某、卢某、余某、王某在对购得的口罩进行分装、打包时发现该批口罩系“三无”产品,且口罩本身存在明显质量问题,但四人仍将该批口罩以医用口罩名义对外销售并从中牟利,涉案销售金额79300余元。经鉴定,涉案口罩的过滤效率均不符合标准要求。法院经审理后当庭宣判: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处被告人卢某、余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售卖的口罩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符合刑法第140条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案例:“浙江义乌邵某某、毛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案”。

  犯罪嫌疑人邵某某系外贸从业人员,得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暴发市场急需口罩,便至义乌寻找货源转手卖出以赚取差价。1月25日,邵某某先后两次从田某某(另案处理)处购置劣质口罩共计2万个,并将上述口罩销售给犯罪嫌疑人毛某某,销售金额达18万余元。毛某某通过微信又将该批口罩出售给他人,销售金额20万余元。案发后,涉案劣质口罩在运输途中被截获。经浙江省轻工业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国家纺织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浙江)检验,涉案口罩的标识、头带、过滤效率均不符合标准要求,系不合格产品。

  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售卖的口罩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但商标是假的!

  为打开销量,口罩销售者冒充大品牌进行销售,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广东省高院发布的首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案例之一。

  2月13日上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白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经法院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白某某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口罩获刑三年。 荔湾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22日至28日,被告人白某某向张某某(另案起诉)出售假冒“3M”注册商标口罩,销售金额30.56万元。其中部分口罩经转卖后被捐赠至医院。案发后,公安机关在白某某经营的劳保店缴获部分假冒“3M”注册商标口罩。法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五、非法经营罪:售卖的口罩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但价格过高,获利数倍甚至数十倍。

  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案例:沈阳郝某某涉嫌非法经营案。

  1月26日,沈阳警方将高价倒卖一次性口罩的郝某某抓获,依法没收一次性口罩163包。经查,犯罪嫌疑人郝某某以每包10元的价格购入非医用一次性口罩,并以每包22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 目前,犯罪嫌疑人郝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你居然卖回收的口罩?!

  回收旧口罩,特别是回收疫区用过的口罩再次贩卖的,在当前的形势下无异于杀人,口罩上可能有新冠病毒,如果出售这些带病毒的口罩导致购买者患病的,笔者认为对于本案中各犯罪嫌疑人的处罚,应当以权威鉴定意见为前提,并考虑犯罪嫌疑人行为时的主观方面。若经鉴定,涉案的口罩系他人使用后回收的口罩,且口罩中含有此次疫情的病毒,则上述售卖行为显然将导致疫情的扩散;根据各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的不同,其行为可能涉嫌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过失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若经鉴定,涉案的口罩中不含有此次疫情的病毒,鉴于上述口罩的产品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其行为则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案例:深圳市民举报买到“二手N95口罩”,警方查处26000只涉案口罩。

  深圳宝安警方通报称,1月26日20时许,东方派出所接到报警,警方迅速组织警力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共同处置,在现场发现确有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口罩,共查获各类口罩约700个,并将两名涉案嫌疑人黄某和张某勇带回所内审查。经审讯,犯罪嫌疑人黄某、张某勇通过微信向他人购买了2000个“N95”口罩,24000个“高过滤菌卫生口罩”。在销售过程中,有顾客发现购买到的“N95”口罩有明显污渍,“高过滤菌卫生口罩”无明显标识和生产厂家,为三无产品,要求退货。二人明知这些口罩来源不明,口罩上有明显污渍,质量不过关,仍然售卖,截止案发共卖出1800只“N95”口罩和24000只“高过滤菌卫生口罩”。目前,犯罪嫌疑人黄某、张某勇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七、挪用特定款物罪:不是你的,你不能拿!

  国家工作人员,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案例:某男子从湖北某市红会仓库提取一箱口罩放进公务车,司机称给领导配的,此事引起了广泛的社会舆论关注。如果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国家救灾、优抚、救济款物,没有合规的提取防疫物资法律手续,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予立案追诉。上述“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是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一)挪用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二)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的,或者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四)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其他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情形。

  结语:

  国难当前,中华儿女应同心协力,共渡时艰,众志成城对抗疫情。古人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友情提醒:千万不要以身试法,试法必被捉。

  (执笔人:江苏东臻律师事务所“文韬”刑务团队 曹燕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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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刘雨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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